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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X的权利无效)。 这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宣布一项权利无效的第 363 次更新,其中涉及无效审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X的权利无效)。 这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宣布一项权利无效的第 363 次更新,其中涉及无效审判。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HpYzQqpU-f-f7s3ovivzSIICcim09IeK/edit?usp=sharing&ouid=103290795915107156428&rtpof=true&sd=true
该专利权在日本专利局确立后,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审判,宣告该权利无效(2023年4月11日),随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宣告该权利无效(4月11日) ,2023年),该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做出。
专利权人X向被认为是利害关系人的眼虫株式会社提起无效宣告审判(无效宣告2020-800119),专利权人对眼虫株式会社提起诉讼,似乎是利害关系人,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被败诉。
日本特许厅主审员森井贵信等人裁定“与专利第6271790号权利要求1相关的发明专利无效”。
其中,无效理由2(缺乏创造性) “本发明基于附件A第1号至附件A第3号和附件A第5号第1号至附件5中任一项记载的内容图表3.基于所描述的公知且众所周知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前容易地做到这一点。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不能取得专利权,该发明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此外, “(缺乏创造性的判断)本发明的专利授予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因此,根据申请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中的第2条,应当宣告无效。”
然后,专利局审查员(Takanobu Morii等人)使用了无效审判请求人Euglena Co., Ltd.提供的证据作为权利要求的基础,“证据A第3号”(技术论文)。 )和“Exhibit A No. 5 1 to 3” (3个专利文献)。
这里, “证据A1” (技术论文)是“Wayback Machine的”Celsoan EGF Pro系列“Celsoan卸妆油”的网页输出(Biolink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主页),2013年8月11日。太阳(升)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811061328/http://www.biolink-hanbai.com/EGF_pro/egf_pro.htm>,2020年11月13日(输出日期)
另外, “证据A No.2” (技术论文)是“Recept II Cleansing Milk”(MD Cosmetics Sales II Co., Ltd.主页)的网页输出,2Wayback Machine 2013年6月5日(注册日期) 此外, “证据A No.3” (技术论文)是“Daylight Shake Shake Cleansing” (Amazon.c的产品销售主页)e、o.j的Wayback Machine 2008年9月14日(注册日期)的网页输出 “证据A No.5 1至3” (3个专利文献)是(日本专利申请公开No.2006-225266) 、(日本专利申请公开No.2009-143878)和(日本专利申请公开No.2009-143878) 。 2002-241260),被定义为“众所周知的技术”。
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审判不服,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表示: “本发明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A1发明和A5第1至3号等记载的事项而容易地发明出来,判决没有错误;” ,”诉讼失败了。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引用了“证据1” (技术论文)作为现有技术文件。
此外,在判决书的第9页上还写道: “基于本发明与A1发明之间的差异涉及排除本发明的结构,本审判决认为排除本发明的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仅是基于上述1所述的情况而客观地陈述了该发明应被描述在发明范围内的事实,并且正如原告所主张的,判决“修改不存在”。
技术意义和创造性被否定。” 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原告的上述主张仅是对本案判决解释的歪曲和批评,不存在采信的余地。” 。
此外,关于2个撤销理由1(将证据A 1的发明作为引证发明认定创造性的错误),(1)原告认为,本案审判决定之所以否定创造性,是因为本案中修改的意义是因为有人认为前提是错误的(上文第3部分1(1))。
然而,本案的审判决定基于以下事实:本发明与A1发明之间的差异涉及排除本发明的结构,并且排除本主题的结构是基于以下事实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显然,判决仅客观陈述了修改的事实,并未得出原告所主张的“修改不具有技术意义,否定创造性”的结论。
原告的上述主张仅是对本案判决解释的歪曲和批评,不存在采信的余地。” 最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并于2024年5月24日到期。
另一方面,主审法官在无效宣告审判中也指出了一些观点。 《关于申请恢复审理的第8号》。
这里, “在2020年3月12日提交的恢复诉讼请求中,被申请人就另一起有关专利权的诉讼的判决提出上诉,并表示他收到了第三小队的记录送达通知”最高法院法官2日(1)表示,如果事情继续下去,本次无效审判案件的审判决定将在上述上诉案件的审判之前作出,并恢复审理。
以下几点被认为是应该这样做的原因。 ・审判决定一旦作出,被申请人就必须提起诉讼以撤销审判决定,这从诉讼的经济角度来看是不合适的。等待最高法院的决定再进行无效宣告审判是合理的,因为不存在专利局和法院的决定不一致的风险。
然而,最高法院审查的是一审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违反支持要求的判决,即涉案专利无效的判决是基于缺乏创造性。
且由于依据的规定和理由不同,专利局与法院的无效判决不存在分歧。因此,被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因此,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理。”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为令和4(Ne)第10029号(令和2(W)号22071)。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尚不清楚最高法院是否已就此事做出裁决。
关于令和4(NE)第10029号(令和2(W)第22071号),曾作为“第108案”单独上载,目前正在“返回草案”,但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决定并且决定已最终确定,我们计划在更新版本中更新详细信息。
(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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