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确定申告时的手续
概要
根据所得税法,对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年期间产生的所得,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期间需要进行确定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但是,即使在截止日期内忘记了确定申告,也要尽快完成申告手续。这种情况下,将作为期限后的申告处理。此外,在期限后申告时,除了正常申告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将征收无申报加算税。
加算税
各年度的无申告加算税,原则上是应缴税额的50万日元以下为15%,税额的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为20%乘以应缴税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接受税务局调查前主动办理期限后申告的情况下,加算税将减轻为5%乘以应缴税额。但如果是调查的事前通知后的情况下,50万日元为止10%,超过50万日元部分为15%乘以应交税额。
总结一下加算税额就是以下三种情况。
接受调查前主动办理:应缴税额 ✖ 5%
调查的事前通知后:应缴税额的50万为止 ✖ 10% + 超过50万部分 ✖ 15%
接受调查之后:应缴税额的50万为止 ✖ 15% + 超过50万部分 ✖ 20%
不过,即使是期限后申报,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不征收未申告加算税。
期限后1个月内自主申告
税务局认为在期限内申告人有存在申告的意图,有正当的理由未能在期限内缴纳
延滞税
期限后申报应缴纳的税款,提交申告表的当日为缴纳期限,需要在当天缴纳。另外,直到缴纳税款的日期为止的延滞税也必须同时支付(有关计算延滞税的方法,请参阅下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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