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専門家による再発防止特別チーム」報告書 色々メモ!

2023/8/29 傑尼斯事務所委託的「外部專家防止事態重演特別小組」發表了一篇長達67頁的報告書,就如同報告書(p.67)的結語所給的評價:「事務所尊重了特別小組的獨立性跟中立性,並未做出任何調查干涉,相關資料的提出跟相關人員的訪談調查也都很迅速的配合」一樣,傑尼斯事務所把這份報告書(另外還有份簡要版)放在了官方網站上。
關於這點,我個人認為是應該給雙方(特別小組&事務所)都給予一定程度的評價。

雖然沒什麼時間,但是還是快速的把報告書看過了一遍,
寫一下幾點我的想法memo一下


此份調查的定位

首先我海巡了一下各SNS
※主要是X(舊Twitter)跟Plurk
稍微看了一些討論後最想先望周知的點就是「此份調查的定位」
公布調查報告跟記者會之後,主要出現在網路上的聲音有大部分都是「傑尼斯事務所終於承認了」
畢竟我這篇是寫中文。所以我先不管日語母語者的刻意或是語言理解能力問題與否,
我想先澄清的是,報告書中所使用的「認める」的語意問題。
這個「認める」不是指「事務所承認」,
正確的語意是「調查小組(經過了他們的多方調查※後述)“認為、判斷、認定”」
也就是說,
這篇報告書的定位而言。
不代表事務所方面承認所謂“傑尼社長性加害犯行”(此外法律也還沒有“判定”罪行)
這個「認める」的意思是 調查小組「認為」的「認める」
看到許多看到「認」就見獵心喜起來使用「承認」一詞的感想發言覺得有點可怕
這一點望周知希望能夠使用更正確的語意去中性的描述這件事情。
此外,這個被傑尼斯事務所召集而來的外部第三者所組成的調查小組的組成人員是
林眞琴(弁護士)、飛鳥井望(精神科医)、齋藤梓 (臨床心理士)以及六名律師(p1)
雖然這個小組基於各方面的資料收集跟分析判斷”認為“元社長的性加害事實是存在。
但他們仍然在報告書中加入了但書(p.3)「調查沒有強制力,有可能會跟擁有法律權限的相關部門之後調查出來的事實有所出入」且「特別小組跟事務所沒有利害關係是客觀中立的第三者小組。他們的調查是基於「第三者委員會guideline」作出調查跟判定,並做出原因分析跟建言。
也就是說,這份報告書的定位應該處於「由第三者調查小組的資料收集所做出的“判斷認定”,而不是法律公權力下的正式判決」。

調查方法與結論推演方法

看到一些感想對於此報告書很是讚嘆覺得是個可以寫論文的重要資料。
我同樣的也覺得這份報告書很重要(尤其是p4-p18的組織沿革描述部分)
將會是個很珍貴的參考資料。
但是要我給這篇報告書我個人的感想評價的話,我有一些疑問點。

首先他們對41名(其中被害者23名,公司內部相關人員18名)做出了聽取調查
※當然如同前述所說,接受調查與否都是任意實施沒有強制力。
23名的被害者的取得來源是經由報導機關公布出的受害者,以及事務所開設的窗口中進行通報的受害者。
此外調查小組還引用了以下資料
訴訟資料、暴露八卦書籍、文春報導 去檢驗是否真有性加害事實

我比較在意的是調查小組的調查方法,基本上或許是因為小組名稱已經是「防止事態重演特別小組」所以基本上已經是踩著「事態=犯罪事實」的立場去檢證了。

所以基本上報告書是羅列了1.「受害者」發言 2.文春報導 3.以往曾經有相關訴訟(不論勝訴敗訴)這三個部分之後「認定」有此事態。因為這份調查並不是法律訴訟調查,所以整份報告書沒有所謂的「裏取り」(多方證據檢驗)這個步驟,我雖然不能理解但還算了解。
※在受害者的證言之下,調查小組認為因為受害者提出了證言(但同時也因為許多被指控的行為都是在密室中實施,所以只有”證言“而無法有其他證據)且這些證言所描述的內容大同小異,因此調查小組接受受害者的證言認為犯行的確存在。(我也有稍微看了一下這些證言,的確很令人心痛不忍卒睹。
&我的立場也是之前一直重複說過的 各種ハラスメント的立證,不管是被騷擾的或是沒有被騷擾的都很難立證。所以我的立場也是“基本上各種說法都予以採信” 當然多方證據檢驗就是司法的工作了)

但是同時在他們對公司關係者做的調查與結果分析時踩著的立場我就覺得調查小組的結論推演方式需要重新檢證。

對於相關人士的各種說法都被調查小組推演成「社員心照不宣但是不願承認、不敢承認、不知情」=「事務所內部組織情報不透明」=「事務所組織內部不透明腐敗需要一次大整頓」的結論推演,我覺得思考邏輯是否太過飛躍?
比如白波瀬氏(p28)說他曾經在工作現場被別的公司問說「你們老闆是同性戀喔?」然後說他沒跟公司高層問過這些事情,但是「最近有跟傑尼社長很好的朋友的小孩也出來指控受害,“讓我覺得是不是這些(傳聞)都是真的”」
他的這幾句發言被調查小組認為他承認了性加害事實。
但是這幾句發言為何可以連結到「白波瀬氏承認有此事實」的結論。
我覺得推演方式太過草率。並不是一個嚴謹的研究。

報告書本身羅列了很多他們收集而來的資料,
但是很可惜的,他們並沒有做出夠有邏輯的推論。
比如社員說有聽過傳聞=認定有此事實
又或者在受害者稱經紀人有發現異狀的同時,
對公司內部人員(比如經紀人)所實施的訪談調查中內部人員都說沒有發現什麼異狀時,調查小組的結論則是「內部工作人員不願承認」或是「內部工作人員神經太大條」
這種導結論的方式是否有點太過草率跟已經有既定立場呢?
此外報告書中有非常非常少的論文引用(比如關於性侵害受害者的研究等等)
但真的非常非常少。
所以我不建議把這篇報告書當成什麼寫論文的重要先行文獻喔(マジレス)

關於現任社長退任的建議

這建議對於很多觀眾們來說都是個大爆彈。
有此建議(「調查小組建議現任社長退任&整間公司改組以求公司體質改變能夠「再出發」)並不是很令人吃驚的事情
以中文來說就是「因為醜聞 所以現任高層引咎辭職」(就跟台灣也會有什麼內閣總辭一樣XDDD)
我也認為這個“建議”本身沒有不合理性(畢竟他也就只是建議)

但是看了報告書,有一點點覺得疑問。

小組會建議現任社長退任主要是因為
「事務所身為家族經營企業整個結構並不透明完整(比如經營者獨權在握,該定期開的理事會也不開云云)」

「事務所在處理這次的告發事宜的怠慢」(但是同時在報告書中,他也都有列出事務所內部的各種對應※只是這些對應調查小組覺得仍有許多改善點,所以認定為事務所處理“怠慢”)

覺得疑問的部分是調查小組“認為”事務所怠慢職責的同時也列出事務所做出的對應(然後補一句但還是機能不太全,必須怎樣怎樣)
所以事務所並不是毫無作為,而是這些作為沒有達到調查小組認為該「快速解決」的標準嗎?覺得調查小組只要簡單說一句「事務所所流失的社會信賴必須由公司高層下台以示誠意」我還比較能夠納得耶。

好拉因為沒什麼時間,
memo的感想先到此為止。想到再補。
接下來就靜觀事態發展吧。
希望各方面的受害者(性的受害者、組織架構權力的受害者、社會正義下的受害者、風評受害者)都可以獲得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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